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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在完成第一次租車後,繼續有合約第二次租車時,不按合約辦理租車,在與租租車平臺溝通後,與該公司前臺工作人員聯繫,公司還是無正當理由,強制性終止履行租車業務。至使我方(承租方)不能按原定規劃使用車輛辦事,造成要重新規劃用車時間,和再次下單給其他公司的租車費用及來回取車路途費用等相關支出額外增加。這些的額外支出是goldcar公司不講理由,無視合約規定,嚴重失信的惡性表現造成的。而對方一直無正視自己的過錯,不承擔這部分額外費用支出,還一直找無中生有的理由和解釋(包括不正當算法)推卸責任。